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胡逸山:美方应率先降低关税以实现中美关系战略缓和******
中新社北京6月24日电 (记者 彭大伟)针对西方有学者认为,美中关系已经到了重启上个世纪70年代战略缓和的时刻,马来西亚太平洋中心首席顾问、新加坡国际事务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胡逸山日前在中新社“东西问·中外对话”中表示,美国现在社会经济挑战很大,通胀高企,经济发展也不理想,若能取消特朗普时期实施的对华高关税,最大的受益者将是美国。
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尼尔·弗格森(Niall Ferguson)日前指出,尽管未像上世纪70年代一样直接陷入战争,但是俄乌冲突叠加货币政策失误导致的通胀已经让美国政府焦头烂额。他指出,考虑到当今战争形态的毁灭性,美中已经到了重启类似上世纪70年代的战略缓和的时刻。
对此,胡逸山指出,东南亚国家多年来的经验表明,贸易增多后,两国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会大幅降低。“所以我觉得假如要进行战略缓和,美国必须先踏出这一步,降低那些本来就不应该放在那里的关税,最好是废除。”
而针对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在对华政策演讲中认为“中国对国际秩序构成了最严峻长期挑战”的说法,胡逸山认为,美国在国际上处于一个进退两难的状况,既“退了群”,又不想弃权,仍然想要在这些国际秩序和架构里扮演一定的角色。他指出,在这一情况下,美国声称要“维护国际现有秩序”的说法缺乏说服力。(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